海事部门开征港口建设费
根据国家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以海事局为征收主体,对经对外开放口岸装卸的船载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
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征收标准为:国内出港货物每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吨5.6元,国内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48元,国外集装箱按国内标准的2倍征收。征收的港口建设费将主要用于沿海港口公共设施、内河水运、保障系统等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