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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运知识

出租人“撤船”要谨慎

出租人“撤船”要谨慎 

撤船,绝对不是一件随性的事!出租人在行使这项权利时一定要搞清楚:撤船行为是否合法,撤船通知是否送达承租人、是否违反“反技术条款”、船上是否有货……

在定期租船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若承租人未按时或足额支付租金,合同约定出租人有行使撤船的权利。但出租人一旦行使撤船权利,承租人往往会提出巨额索赔,而且承租人胜诉的情况也并少见。出租人行使撤船权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以避免由于行使权利不当而遭受损失呢?

定期租船合同下出租人的撤船权,是指出租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我国《海商法》第140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该条文关于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与撤船权有相当的含义。作为一项民法上的形成权,撤船权是出租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事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但出租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或合理的期间内以一定的方式行使该权利,撤船的法律后果是使合同归于终止。对此,一般在合同中对于出租人的撤船权也有明确的约定。

一旦出租人决定要撤船,就应当依据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或法律规定向承租人发出书面的撤船通知。该通知无需特定的格式,但出租人必须在该书面通知中明确地表明其行使撤船权的意图,该意图不应模棱两可,也不能借撤船之名威胁或恐吓承租人。而且,撤船通知必须送达给承租人,而不是船长(通知给予船长的效果不及于承租人)或出租人自己的代理人。撤船的行为在承租人收到撤船通知之时方才产生效力并实际实施。

在合同谈判时,承租人往往要求在合同中订入一个“反技术性条款”,旨在防止市场租金费率上扬时,出租人借口承租人未准时或足额付租而滥用撤船权。NYPE'93格式第11条规定了一个反技术性条款,大致的意思是:若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出租人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可在若干个银行工作日内改正其过错。若承租人未能在上述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租金,则出租人有权撤船。

在英国法院2005年审理的一起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中,合同中的“反技术性”条款要求出租人在行使撤船权前应当给承租人在72小时内支付定金的书面正式通知,如果承租人在收到该通知时起的72小时内支付租金,则出租人不得撤船。然而,当事出租人发出的通知中仅仅简单地陈述了承租人违反合同租金支付的约定,出租人将在72小时内撤船。法官认为,简单地陈述其将要行使撤回船舶的权利,这并不能构成一个最后通牒,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出租人撤船的行为违反了定期租船合同。

另外,即便出租人顺利地从承租人处撤回了船舶,继而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定期租船合同,但此时的船方仍将可能负有遵照该定期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来完成载货航次的义务。如果行使撤船权时船上仍有货,出租人也不能置之不理。一旦提单持有人向船方提出索赔,则很有可能申请扣船从而耽误船舶的营运,如果提单被认定为出租人提单,出租人则将根据提单合同关系向提单持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此看来,行使撤船权是一个相当严重的行为,出租人须谨慎行事。

时间:2007/11/1 浏览次数: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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