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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ECFA早期收获计划明年1月1日起实施

      28日,海关总署发布消息称,《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现两岸海关已就原产地规则及原产地规则相关操作程序达成一致,有关文件将于近日由两岸主管部门发布。企业应及时申领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就像货物的“身份证”,只有证明货物为大陆或台湾原产的产品才可以享受ECFA优惠关税待遇。

  海关总署表示,对于即将进口或出口属于ECFA早收计划范围和被视为大陆或台湾原产产品的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签发ECFA原产地证书的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

  海关提醒企业在申领原产地证书时注意几个关键要素:一是原产地证书样式必须符合早收计划相关规定,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前签发;二是原产地证书应按照原产地证书背页“填写须知”正确填制,例如:证书应以中文填写,必要时产品描述可辅以英文;货物的税号编码应填写进口方8位编码等;三是证书署名和盖章应符合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海关同时指出,如果出现下面情况,将影响到企业享受优惠关:一是进口货物经认定不具备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原产资格;二是进口货物不符合原产地规则直接运输的规定;三是原产地证书未按填写须知正确填制、署名和盖章;四是原产地证书所载内容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相符;五是原产地证书所列货品名称、税号前8位、数量、重量、包装唛头、编号、包装件数或种类等内容与所申报的货物不相符;六是进口商或被请求协助核查的出口方未能于收到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120天内提供资料或书面核查结果;七是一方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海关强调,两岸经济框架协议项下早收计划生效日期是2011年1月1日,因此,享受早期收获计划关税优惠的产品,进口人必须持有两岸签证机构2011年1月1日以后(包括当日)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相关货物应于1月1日以后(包括当日)发运。

 

 

时间:2010/12/30 浏览次数: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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